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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妇联、律师协会出书 100起婚姻官司说婚姻

  结合新近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宁波市妇联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编了一本书,收集了宁波本土100个和婚姻有关的官司。

  “原配能不能向小三要赔偿?”“老公单方面能不能做亲子鉴定?”“送出去的房产,还可以反悔吗?”“婚前协议夫妻AA制,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也得是AA制吗?”这些让“围城男女”纠结的问题,几乎都可以在书里找到前车之鉴。

  这本书叫《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

  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此书的主编程慧律师说,书里的实例都是近些年宁波司法系统的实例判决,每个例子有简单的案情介绍、法律解析。

  “近些年来出现一些新型的案件,之前很少遇见,有些案子因为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业内争论比较大。

  “去年四五月,我们只是想收集一些案例,作为律师行业内交流的一个参考,后来律师协会提出出版的想法,因为很多夫妻确实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和宁波市妇联一起编了这样一本书。”

  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我,他们事务所主打业务就是离婚官司,近年来差不多每年要办100多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炉后,咨询量再度猛增,这样一本书,律师可以看,老百姓也可以看。

  1

  留学期间国内的老婆“有了” 女方不肯亲子鉴定

  案情:

  何小姐与曹先生2005年登记结婚。

  2006年,曹留学美国,每年回家一趟。

  2008年5月,何欣喜若狂地告诉曹,她怀孕了,曹态度冷淡,他觉得自己和老婆的这种见面概率,不可能这么巧有小孩。

  2009年2月,何生了个男孩,6月曹回国,要求做亲子鉴定,何某不同意。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他表示,老婆怀孕时,自己在国外。

  依据《婚姻法》新司解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本案中曹提出了老婆怀孕期间其身在国外的证据,而老婆却拿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推定何的儿子和曹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

  2

  老公问老婆借了30万 可以算共同财产不用还?

  案情:

  卢先生朱小姐2008年5月结婚。

  2009年3月,卢想出资30万和朋友开家广告公司,朱表示不看好,但在丈夫的强烈请求下,还是拿出30万,签了一份借款协议。

  2010年初,卢的广告公司倒闭了,向老婆借的钱一分也还不出。

  2011年8月,朱提出离婚,要老公还钱。

  但男方觉得,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还。

  依据《婚姻法》新司解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所以,卢先生的借据符合法律规定,他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所以,他应该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30万元,再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

  约定和老婆共有的房子 事后可以反悔吗?

  案情:

  2009年1月,胡先生出资8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9年10月,胡先生和石小姐登记结婚。

  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婚前所购房屋,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001年8月,石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

  胡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婚后双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没有老婆的名字,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销赠与,老婆没有权利分割房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婚姻法》新司解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本案中胡先生夫妻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在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据都市快报 记者 韩宇挺